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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指导价
问题过期
咨询者:33333333333     悬赏分: 15   发布时间:2010-3-20 16:45:55
  工程可行性研究、勘察设计按国家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,按国家规定可上下浮动20%。A国有公司口头委托B单位承担一项目的工可研究、勘察设计任务,但未签订合同,也未商定价格。后在B单位完成了该工程可行性研究、勘察工作已进行了30%左右的情况下,A公司的上级要求其另行委托C设计院承担该项目的前期工作(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、勘察设计),并与该设计院签订了合同(合同价格为政府指导价的60%),同时合同中明确C设计院必须承接B单位已完成的成果,价格由B、C双方自行商定。经协商,双方同意由B继续完成勘察工作,设计工作则由C设计院自行负责。但对于价格问题双方则产生争执。C要求按政府指导价的60%付给B,因为C与A签订的协议就是60%,而且在当地,大部分项目都不可能满额计费,都是按50%—60%左右计费。B则要求按国家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,最多下浮20%,因为政府指导价是有法律效力的。请问律师: 1、政府指导价到底有哪些法律效力,B单位有权利要求C设计院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吗? 2、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,如何认定其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?如国家规定只能下浮20%,但市场一般行情都是下浮50%—60%,属于价格违法吗?
 
 一共有1个律师提交了答案: 
蒋正星律师   回复时间:2010-6-10 14:17:03
QQ:109806600  执业机构: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
电话:15959213353  邮件:lawyer_jiang@126.com
给蒋正星律师发封信   给律师送个小礼物
  蒋正星律师回复:您好!
【1】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为准;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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