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跳槽11次打了11场官司 维权狂人专告侵权老板 “他们不停地侵权,我只能不停地维权。”方某每次打官司时,都会说这一句话。2006年起,方某频频出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,先后在该院与多家企业对簿公堂。案件诉求所涉项目有经济补偿金 、平时加班费、休息日加班、违约金甚至是冷饮费,范围广泛。有趣的是,方某一告一个准。“浙江维权狂人”——是他自封的称号。到底是维权还是“碰瓷”,方某“职业维权”行为在司法界引发不小争议。
第一宗官司鼓了底气
方某是宁波余姚人,在没成为“维权狂人”前,他是一家知名服装厂一线业务骨干。
2004年11月,因劳动待遇发生分歧,他被工厂开除。工厂当时给出理由是“在工人闹事中起到带头作用”。而方某说,他主动找负责人谈判被当成了“出头鸟”。于是,方某把工厂告上法庭。
这场历时两年的官司,对初中没毕业的方某来说,气势上就输了一半:他没有专业法律知识,也没钱请律师。“那时的我,很沮丧,只能边打边学。”
那两年他基本没找工作,每天奔波在劳动部门、法院、工会之间。“唯一好处是,打完官司,我完成劳动法律相关知识的快速积累,熟悉这类纠纷的维权流程。”方某说,没打官司前,他和所有务工人员一样,只是模糊地知道超时工作单位应支付加班费。打完第一场官司,他突然明白,原来法律对工作时间、社会保险都有明确规定,对工厂拖欠、克扣工资、不签劳动合同、违法解约行为有惩罚性质的赔偿。“我突然底气足了!”他说。
3年仲裁诉讼50次
2006年5月,方某在鄞州区石碶街道一家服装厂找到一份工作。工作不到3个月,他便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,理由是单位未支付加班费。接下来是仲裁、诉讼,最后单位败诉。
从2006年5月开始,方某把这种维权模式用到了他工作过的每一家企业(共11家)。他的手法是:在每家单位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(记者注:因为当时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60天的仲裁时效,从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,方某的案子诉请中大多包括加班费,那么从第一个月发工资起算,2个月内他必须提起仲裁。目前立法部门已修改了60天的仲裁时效,方某工作的时间又要长一点),然后要么以各种理由提出解约,要么投诉到劳动部门导致被开除,最后起诉。
“2006年至今,我至少仲裁诉讼50次,其中11起纠纷是我自己的 ,还有一些是帮人代理的,基本都赢了。”
“我们厂小放过我们吧”
频繁打官司,方某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突飞猛进,加上企业本身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,方某几乎一打一个准。
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,他和企业在气势上换了个位,“我的第六家单位和第五家单位是同一个厂长。进厂20多天,我们碰见了,他认出了我,然后让我别干了。厂长的母亲曾当着我的面说,‘我们厂小,你放过我们吧’。”
和绝大多数普通的务工人员相比,方某的维权意识明显高出一大截,这让他和社会目前的劳动用工关系“大流”格格不入,极易被企业管理者列入劳动者中的另类。“他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,因为他工作的目的并不是想为企业、为社会创造社会价值。”一名人事经理称。
“想让企业好好学法”
方某向记者强调,他打官司并非为了钱。因为3年来,据他自己计算,11个官司法院最终支持了他近2万元的诉讼请求,而如果他肯安分地做工,以他的技术,每年挣三四万元是没有问题的。
记者问他既然不挣钱,为什么不找一份工作稳定下来,他反问记者,“按法律规定,劳动者的工作收入明明可以买肉,买好一点的衣服,老有所依,可因为企业的违法用工行为,劳动者实际挣的钱只能买蔬菜,买便宜货,老了还有后顾之忧,你会甘心吗?”
方某承认他的维权理念有些超前,但“前提是因为企业违法了”,他的维权之举纯属无奈,“因为他们不停地侵权,我只能不停地维权,我这样做的目的,是为让企业好好学习法律”。
■新闻观察
职业维权还是职业“碰瓷”
对于像方某这样的“职业维权人”,社会上争议也颇多。有法律人士认为,“职业维权”对启发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,但“职业维权人”以“打短工”的形式频繁跳槽索赔,挤占和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,并有可能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。鄞州区人民法院的周副庭长告诉记者,从方某所打的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看,被告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均存在着不规范的地方,如大多没有按规定给方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,或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,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。因此在诉讼中,企业都非常被动,几乎都承担了败诉的结果。
他还认为,从法律的角度看,劳动者的合法维权行为应予支持和肯定,但是对于“过度维权”行为应予以教育和引导,良性的劳资关系需要劳资双方共同维护好。对于那些明显恶意的“碰瓷”行为,则需要依法予以规制。据《青年时报》 (来源:半岛网-半岛都市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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