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,村官腐败成为破坏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根源。在村干部腐败案中,村干部相互勾结、共同作案的情形并不鲜见。
在不少地方,腐败村官富得流油,集体却一贫如洗。这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,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。
村官是“从事公务”的人员,但不是公务员,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;村官是一级组织的“干部”,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“党政干部”,故而“监察”的规矩之箍套不上。(法制日报10月21日报道)
村干部腐败已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。在一些地方,特别是发达地区,村干部“位小权大”,一些村干部利用出售土地、上级农业财政补贴的机会克扣财政经费,甚至据为己有。村支书、村主任、村会计形成了腐败案件的主体,这样一个腐败链条共同形成了村干部的“大权力”。
按照法律规定,村民自治权利应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,但在实际操作中,这种民主决策权并没有落到实处,村委会似乎就成了村民自治的主体,由此便出现了村干部“位小权大”的现象。此外,村官的监管也是一个大问题,村官在我国算是一个特殊的群体,他们既不受纪委监管也不受监察部门监管,只受广大村民的监管。然而,村民的监管又能起多大的监督作用呢?现在,大多数村民的自治意识相对薄弱,法律观念相对淡薄,在监督方面,怕得罪干部对自己没好处,因此对于村委会存在的一些问题“得过且过”。同时,村民在实际生活中也很难发现村委会中存在的问题,即使村委会存在问题,他们也不可能知道。
最近公布的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指出“要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。”应该说,我国有一系列的惩治和预防农村腐败的规定,但是要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却是非常困难的,需要广大基层工作者加倍的努力。众所周之,村民是了解法律的弱势群体,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懂法。这就需要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宣传工作,提高村民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。
另外,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能够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,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被一些专家视为一条非常有效的制度途径。但是,笔者认为,这在实施上仍然有相当大的困难。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一般放在城市,又有多少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用于投放到农村的监管呢?同时,农村的腐败监督很复杂,也充满非法律因素的制约。因此,加强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设仍然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。要形成一整套的民主监督体系需要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,充分论证,在摸索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。这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所形成的一种积极探索的精神体现。
农村的稳定事关改革发展全局。如果让农村腐败现象蔓延,不对村干部的权力进行监督,必将严重损害农民发展的积极性,破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,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。因此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应当加快步伐。让制度监督权力,只有这样,农民才能安心,农业才能发展,农村才能稳定。